年代 |
行政區城劃分 |
康熙二十三年
(1684) |
鄭克塽降清,結束了明鄭在臺灣二十二年的統治。清廷內部經過一番棄臺留臺的爭議後,決定將臺灣納入版圖,清廷於康熙二十三年(1684)設立臺灣府,隸屬福建省分巡臺廈兵備道,下轄臺灣、鳳山、諸羅三縣,以臺廈兵備道為全臺最高的文官,各駐半年,兼理學政。雍正五年(1727),清廷將臺廈道的轄區縮小到僅管臺灣和澎湖兩地,故稱臺灣道或臺澎道。 |
雍正元年
(1723) |
在原諸羅縣境,劃虎尾溪以北,增設彰化縣及淡水廳(初設時又稱淡水海防廳)。雍正五年(1727) ,添設臺灣府通判一員駐澎湖,裁澎湖巡檢一員,增設澎湖廳,至此臺灣府統轄四縣二廳。 |
光緒元年
(1875) |
清廷先批准在臺灣南部增設恆春縣,隸屬臺灣府。後在北部原淡水廳分設新竹縣、淡水縣與基隆廳,噶瑪蘭廳改為宜蘭縣,設臺北府統轄此三縣一廳。又改南路理番同知為撫民理番同知,駐卑南;改北路理番同知為中路撫民理番同知,駐水沙連。光緒十年(1884) ,發生中法戰爭。經歷此役之後,清廷體認到臺灣地位重要,派遣劉銘傳來臺實施建設,鞏固海防,作建省的準備。至光緒十三年(1887)正式設立臺灣省。 |
光緒十五年
(1889) |
建置完成三府、一直隸州、十一縣、三廳。臺灣府領臺灣、彰化、雲林、苗栗四縣及埔里社廳;臺南府(原臺灣府)領安平(原臺灣縣)、鳳山、恆春、嘉義四縣及澎湖廳;臺北府領淡水、新竹、宜蘭三縣及基隆廳;後山設臺東直隸州,卑南廳改設直隸州同知。省以臺灣府為首府,今臺中市南區為省會,駐巡撫,因設備未周,而暫駐臺北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