但大久保商請英國公使威妥瑪為調人,強勢介入。於是清日兩國在九月廿二日簽訂北京專約,共有三條: 一、日本國此次所辦,原為保民義舉起見,清國不 指以為不是。 二、前次所有遇害難民之家,清國定給撫卹銀兩, 日本所有在該處修道、建房等件,清國願留自 用,先行議定籌補銀兩,另有議辦之據。 三、所有此事兩國一切來往公文,彼此撤回註銷, 永為罷論。至於該處生番,清國自宜設法妥為 約束,不能再受兇害。